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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5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区**号楼**单元**室,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大街南水北调桥处时,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7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不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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