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0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路**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夏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5.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