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交建里付**栋**单元**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兴华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夏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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