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磊,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和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西充县**厂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喝了三两多白酒。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川RE****小型轿车从西充县大磉蹬**厂出发经虹溪路往**街家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虹溪路老水厂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4.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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