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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现住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又因疫情影响不适宜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喻某某酒后驾驶新B8***Z号小客车行驶至民乐县六坝镇计生站门口处,被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喻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随后喻某某被带往民乐县六坝镇卫生院抽取了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喻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98mg/100ml。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及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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