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潜山县人,住长丰县**工业区**城**栋**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决定改变管辖,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明知**建设集团没有实际交易,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在2018年7月间,帮助孙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以发票金额7.5%的费用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并全部抵扣,价税合计522320元,税额合计72044.13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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