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半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武都区两水镇后坝的朋友唐某乙家中喝酒后,驾驶甘K*****号光速牌二轮摩托车从两水镇后村驶往武都区东江镇,在行驶至武都区南桥路时被交警查处。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