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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A****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武义县熟溪南路由西向东行驶;19时18分,当车行驶至熟溪南路老教育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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