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街,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保定市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由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本田锋范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行驶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较低,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