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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局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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