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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将其带回冷水滩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永州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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