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新田县龙泉镇中山广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6月22日新田县交警抽取唐某某的血液样本,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某的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124.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第六条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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