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鲁文庄村东街**排**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0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宝坻区潮白河左堤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唐廊公路潮白河跨线桥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唐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毫克,属醉酒。
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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