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镇**市场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4时许,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红色纳智捷小车行驶至惠美家超市外,因让车与杜某某发生纠纷,蓬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唐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民警将唐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唐某某案发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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