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7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渝北**矫治所工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B****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王府菜”饭店门口出发,沿龙吟路往广厦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九龙湾连接道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检,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工作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指认车辆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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