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74********,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道**春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湘LT****号小型轿车沿省道S322线郴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郴州大道科技工业园路段时,被执勤的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接受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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