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住贵阳市花溪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0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贵A****G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区014县道从黔陶往青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014县道(东早路至甲定)1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