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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1********,苗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贵GG****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花溪区沿黔中大道往贵安新区湖潮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黔中大道摆门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50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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