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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16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7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吉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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