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住蓬安县**乡**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E****二轮摩托车从蓬安县群乐乡新店子村“百林嘴”出发前往蓬安县人民医院,到达蓬安县人民医院后接到蓬安县公安局巨龙派出所民警电话,唐某某主动告知了民警其酒后驾驶了摩托车从蓬安县群乐乡到蓬安县人民医院的事实,并在蓬安县人民医院等待民警到场。民警到场后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民警在蓬安县人民医院对唐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并封存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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