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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26岁,初中文化,农民,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村**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街**巷路。2020年01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N****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猪场坪镇往兴义市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方向行驶,20时38分,行驶至兴义市606县道39公里100米(小地名:田湾)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系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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