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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2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东县**林场**工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XQ****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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