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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9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7月10日00时35分许,唐某某驾驶一辆粤Y3****小型轿车沿桂和路由桂城往花都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佛山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桂和路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5mg/100ml。唐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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