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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路**组,现住邵阳市北塔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黄泥塘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邵阳市雪峰桥头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准备去西湖桥社区,驾驶湘******小轿车在雪峰桥头行驶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84.3mg/100ml。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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