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自邵阳县**镇**社区**大道**酒店至**KTV,途径**镇**加油站前路段时被邵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乙醇检测结果为127.71mg/100ml。
同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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