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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镇**路**号,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巷**厂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樊城区长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征路工人文化宫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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