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系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职员,浙******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周某甲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周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
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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