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35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351线至恒生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周某乙、周某丙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1月1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