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9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西南环线沿文化路往民航大道方向行驶,20时52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文化路进民航大道南143米即万鑫广场前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周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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