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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周某乙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住益阳市**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哥哥周某乙驾驶湘AUK***牌机动车在南益高速草尾镇高速出口冲闯高速交警设立的关卡。高速交警值班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开警车将湘AUK***机动车拦下。交警口头传唤周某乙至高速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周某乙拒不配合。交警强制传唤过程中,周某乙拒不配合交警传唤,并将现场执法交警梅某某踢伤。

草尾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出警,了解周某乙驾驶机动车闯关及殴打交警事件后,民警口头传唤周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乙拒不配合。多次传唤周某乙无效后,民警强制带离周某乙。强制带离过程中,民警张某某遭到周某乙的暴力抗法,导致张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草尾派民警赶到现场前,周某乙己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并告知周某甲自己被交警打了。周某甲赶到现场,得知周某乙驾驶的机动车闯关及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的事情后,仍阻碍交警执法,不让高速交警将周某乙带至高速交警大队处理,并现场起哄,吸引群众围观,影响高速交警的执法。草尾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周某乙时,周某甲多次阻碍民警执法均遭到民警阻拦。 周某乙从地上拾起砖头欲威胁民警,被民警拦下。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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