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9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57********,汉族,文盲,家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区**幢**手机店,趁被害人夏某某在店内忙碌疏于防范之际,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玻璃柜台上的一只蓝色OPPO Reno4 Pro全新业务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6元)盗走并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该被盗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夏某某。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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