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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51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租住达州市通川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家中吃饭时饮酒,20时许周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家楼下出发经紫荆花路、金牌路,在金牌路接到朋友李琴后,又途径金牌路、龙泉路,21时47分行驶至通川区**道北延线跨线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96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周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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