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沈某某等人共同宵夜并发生纠纷后,醉酒驾驶渝D1****面包车,在道路上追逐沈某某驾驶的粤RR****小型轿车。后周某某不顾道路上车辆较多,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路口、**大桥南往北上桥位、**大桥南往北下桥位三次碰撞粤RR****小型轿车,造成该车行李箱盖等损坏。后沈某某停车报警,周某某弃车逃离。沈某某在公安机关报案离开时,发现周某某在公安机关门口,后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损坏的粤RR*****小型轿车行李箱盖等共价值人民币8281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8.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沈某某赔偿人民币2.5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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