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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叙永县**村村主任,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号的小型轿车从叙永县叙永镇鱼凫古街2号停车场出发,往**镇自己家中方向行驶,至叙永县**镇**路**段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提取其本人新鲜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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