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叙永县**村村主任,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号的小型轿车从叙永县叙永镇鱼凫古街2号停车场出发,往**镇自己家中方向行驶,至叙永县**镇**路**段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提取其本人新鲜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