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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轿车前往**镇**夜市吃饭,行驶至**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55.1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周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10.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车辆已解除扣押,返还原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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