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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5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标致”牌小轿车(车牌号鄂F****1)从****公司出发回襄城区**路家中,行驶至襄城区环城南路铁佛寺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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