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蔡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芭比客优烧烤店及沸腾酒吧吃饭、饮酒,期间,周某某喝了多瓶啤酒,蔡某某未饮酒。次日0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鄂E****L号牌小型驾车,行驶至园林大道与体育路交汇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同年5月11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21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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