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政治面貌系群众,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23221990********,驾驶证号码为3623221990********,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工业园**栋**,工作单位为**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6E****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区**街道出发,行驶至**区**街道**路**路口南方向路段,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0时54分,公安机关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1时31分,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周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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