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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9********,壮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步某某大兴一路67号801,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UV****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抽取血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04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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