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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T****号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往坎门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双港路双庙水库下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而后被送往医院抽血检验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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