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巷**号,现住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5月27日被乐清市交通警察大队扣6分,暂扣驾驶证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38分许,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CEU***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