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锡市**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号(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1时08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