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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息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耿某饮酒后仍将豫S*****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耿某驾驶,耿某驾驶机动车(车载周某某)行驶至正阳县**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耿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耿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耿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给耿某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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