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89年*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驾驶甘******号小型汽车,从文县碧口镇水厂桥头驶往碧口医院桥方向,行驶至文县第二人民医院桥头(碧郑0KM+100M)路段处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将其带至文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血样进行鉴定,根据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5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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