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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唐元镇**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并搭载杨某某从本市青羊区培中路“兴城融域”小区停车场出发,经培风东路、西三环路三段外侧辅道行至武侯大道顺江段辅道与武兴一路交叉路口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周某某做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4.8毫克每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9.2毫克每100毫升。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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