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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雷丁牌电动四轮车,沿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楼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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