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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F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德阳市莹华山南路与蒲江街交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周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5.4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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