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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住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FP****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路由东至西方向行驶,途径黄河西路黄河桥西头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其血液酒精中含量为91.9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7.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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