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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4********,汉族,专科毕业,南宁市乐团善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3号牌小型客车从凤翔路凤翔小学路边停车位驶出,一路途经凤翔路、佛子岭路、厢竹大道辅道,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出口附近时,被设卡交警检查,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97mg/100ml,随后警察将其带至广西中医一附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委托鉴定,案发时周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5.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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