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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78********,汉族,中专,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园**号**单元**,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先由滴滴代驾司机驾驶桂A****N号牌小型轿车来到在南宁市青某某平湖路8号伟业小区。因小区没有空闲车位,代驾司机离开后由周某某驾车在小区内地下停车场寻找车位,在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甲所驾驶的桂A****T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周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周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2.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璐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后周某某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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