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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7***号小型轿车途径本市天河区临江大道海峰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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