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乡**村*社农民,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至醉酒,次日9时许周某某驾驶甘G****号棕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山丹县公安局后又驾车行至山丹县110什字路口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周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7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徐永存
检察官助理:马文婷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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