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身份证号码3702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3,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个体。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路与**山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2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黄岛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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