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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坊**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

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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